新朋股份: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03-2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
财产品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
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
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
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最高额度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使
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人骥 先生 郑 韶 先生 张新宝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