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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3-07-18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5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
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郭亚娟女士(持有本公司136,785,177股股份)通知,
郭亚娟女士于2013年7月17日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00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67%;2013年7月18日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00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本次减持情况
                                                                  减持股数占
                                       减持均价   本次减持股数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公司总股本
                                        (元)        (股)
                                                                   的比例(%)
                         2013年7月
 郭亚娟      大宗交易                    6.15        3,000,000       0.67
                            17日
                         2013年7月
 郭亚娟      大宗交易                    5.97        3,000,000       0.67
                            18日
     2、股东本次减持前和减持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郭亚娟       136,785,177           30.40       130,785,177       29.06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郭亚娟女士占公司总股本的29.06%,
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
    5、公司将督促公司控股股东郭亚娟女士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
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13-024号)中披露:“郭
亚娟女士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2013年6月20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拟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公司部分股票,预计
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0%以上,但不超过15%。”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