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入在建项目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 全资子公司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主营业务生产,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超募资金的使用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行为经过公司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8,000 万元在长沙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全体独立董事签字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人骥 先生 郑 韶 先生 张新宝 先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