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4-01-21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3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
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
于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4年1月20日上午
9:30召开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20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232,169,7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9%。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
出席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宋琳先生、肖长春先生、汪培毅
先生、史济平先生、徐继坤先生、邵海建先生、张国明先生、赵春光先
生、乔宝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其中张国明先生、赵春光先生、乔宝杰先
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以上9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上述董事任期
三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宋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232,16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2)选举肖长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232,16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3)选举汪培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232,16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4)选举史济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232,16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5)选举徐继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232,16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6)选举邵海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232,16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7)选举张国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232,16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8)选举赵春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232,16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9)选举乔宝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232,16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郑韶先生、张维欣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成员,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韦丽娜女
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
起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郑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232,16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2)选举张维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232,16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