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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2-2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全部股权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出售持有的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
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出售资产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本次股权出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同意公司按照人民币1.1亿元的价格向上海大众联合发展(宁波)有
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全部股
权。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4年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总裁兼主管财务
工作负责人肖长春先生辞去公司所有职务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我们核查,肖长春先生是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所有职务,与实际
情况一致。肖长春先生的辞职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三、关于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2、经审查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和能力水平,一致认
为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四、关于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董事候选人沈晓青先生的工作履历和能力水平,一致认为
上述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董事会提名沈晓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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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宝杰先生赵春光先生张国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