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7-29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编号:2014-040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1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29次临时会议和于2013年11月5日201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在中国长沙投资设立全资子公
司长沙新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新创公司
将主要从事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物流、仓储用地的建设
和租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在长沙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8)。
一、工商注册事宜
2013年11月25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了设立新创公司的设立及工商登
记事宜,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考虑到
该项目的实际进程,公司设立以人民币2000万元进行工商注册,具体情
况如下:。
1、公司名称:长沙新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一路9号物丰产业园综合楼
208号;
4、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
营)
6、法定代表人:宋琳;
7、股权结构:公司以超募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
的100%。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5日
营业期限:2013年11月25日至2033年11月24日
截止2014年7月25日,公司已完成全部募集资金的注册资本的投资工
作,工商变更登记尚在办理中。
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新创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
并会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与专户银行于2014
年7月15日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该协议原件,
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583362471895,截止2014年7月15日,专户余额为2,213.89万元人
民币。该专户仅用于长沙新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厂房及基础
设施建设、引进生产设备等。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新朋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新朋股份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尤墩周、程建新可以在乙方
的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寄方式
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流水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
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有效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