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8-2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证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4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和监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
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民币12,00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
新朋联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新众汽车零部件有限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民币13,700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经审批总额度为人民币
25,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8%,全部为对报表合
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2014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4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核查和监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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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宝杰 先生 张国明 先生 赵春光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