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3-0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
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阶段
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保本
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
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最高额度不超过 4 亿
元人民币的范围内,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短期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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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明 先生 赵春光 先生 乔宝杰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