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3-21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控股孙公司长沙新联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新联)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孙公司的生
产经营,促进业务发展,也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整体融
资成本。本次资金使用费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计算,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接受财务资助
公司的其他间接持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公司对长沙新联
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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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明 先生 赵春光 先生 严锡忠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