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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15-04-10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会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若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所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大会的,视为出席。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使表决权。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     整条删除,之后的顺序顺延

的,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安排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

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

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
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的;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

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

事项。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既可以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增加一条为第五十一条,之后顺序顺延

                                          第五十一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