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5-05-26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5
年5月25日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5月25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5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288号樱花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2,83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85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81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817%;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6%。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 85,827,170.89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31,283,400.48元,加上年
初未分配利润 277,757,954.06元, 扣减2013年度已分配的利润11,250,000.00元,
本年度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94,663,014.49元,资本公积金期末余额
1,219,139,237.54元。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450,000,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6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27,000,000.0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1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2015年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是每人每年8万元整(含税)。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2015年公司外部监事的津贴是每人每年人民币4万元整(含税)。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完工及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十一、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15
年4月1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