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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5-07-31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0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3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下午
15:00至2015年7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288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64,250,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001%。其中,现场出席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15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63,941,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314%;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
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8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
议案:
    1、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1.1 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1.2 回购股份的用途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1.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1.4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1.5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1.6 回购股份的期限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1.7 决议的有效期限
    同意164,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6%;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0,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800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9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64,171,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1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171,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3.6818%,;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991%;
    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191%。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择机决策
并实施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事宜的议案》
    同意164,171,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19%;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171,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3.6818%,;
    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991%;
    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19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并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