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5-12-1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20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出
售子公司股权及合同权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
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管理层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我们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 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产业布局,将从根本上控制
该项目的投资损失和未来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及合同权利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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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明 先生 赵春光 先生 严锡忠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