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5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证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和监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6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核查和监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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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锡忠 先生 张国明 先生 赵春光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