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12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2月1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2月1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2月17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集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5楼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6,020,1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49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163,882,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727%;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 东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37,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71%。 8、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审 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165,870,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7%;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383%;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01%;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261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65,870,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7%;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383%;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01%;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2615%。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65,870,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7%;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383%;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01%;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2615%。 4、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165,870,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7%;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383%;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01%;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261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5,870,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7%;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383%;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01%;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2615%。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5,870,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7%;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383%;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01%;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2615%。 7、审议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165,870,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7%;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383%; 反对11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01%;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261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宋琳先生、汪培毅先生、史济平先生、徐继 坤先生、沈晓青先生、王云舟先生、张国明先生、严锡忠先生、赵春光先生为公司 董事,其中张国明先生、严锡忠先生、赵春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以上9人共同组 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⑴选举宋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163,89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92,3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55%。 ⑵选举汪培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163,893,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93,59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59%。 ⑶选举史济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163,892,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92,39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55%。 ⑷选举徐继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163,892,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92,39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55%。 ⑸选举沈晓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163,89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92,3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55%。 ⑹选举王云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163,89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92,4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55%。 ⑺选举张国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163,892,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92,39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55%。 ⑻选举严锡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163,892,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92,39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55%。 ⑼选举赵春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163,892,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92,39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55%。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维欣先生、郑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成员,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韦丽娜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⑴选举张维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163,892,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92,39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55%。 ⑵选举郑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163,892,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92,39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55%。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叶彦菁律师、林腾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个人简历。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简历 1、宋琳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1981年出生,中 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于2006 年毕业于加拿大里贾纳大学并获得该校 金融学学士学位。宋琳先生曾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朋金属总经理、上海新朋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 宋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3,000,000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汪培毅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上 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新朋联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扬州新联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司、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汪培毅 先生曾先后担任安徽省农垦厅(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上海农工商沪东实业总公司代总经理、上 海东艺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汪培毅先生曾连续三届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金融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董秘协会等联合颁发的上市公司“十佳董事 会秘书提名奖”和“优秀董事会秘书”称号。 汪培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 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 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史济平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兼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朋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上海新朋联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扬州新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上海鹏众钢材有限公司、长沙新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英艾森电气系统集成 有限公司的董事。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工程师职称。1992年开始任 职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已更名: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2000年起担任上 海大众质量保证部计量与测量科经理,负责打造上海大众几何尺寸测量分析匹配中 心;从2005年起同时致力于推动上海大众新车型大型冲压覆盖件模具、超高强度热 冲压零件、大型三坐标测量机、全车身组合主模型和综合匹配样架等现代汽车先进 装备的国产化;并于2008年起负责上海大众钣金件的批量质量控制。 史济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 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 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徐继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兼任新朋金属总经理。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 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徐继坤先生曾任安特工程有限公司新加坡 本部研发工程师、安特(苏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安特精密机械(上海)有 限公司研发部经理、安特(上海)金属成形有限公司锻压工程部经理等职。 徐继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作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沈晓青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兼任新朋精密执行副总经理。1967年出生,中 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沈晓青先生曾任杭州电声厂工程师,杭州声达 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上海煜菱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沈晓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 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 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6、王云舟先生,现任公司党支部书记,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高中学历,助理工程师。2000年元月至今先后任公司电机厂厂长、公司生产总监、 事业部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等职。 王云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0,738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 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 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7、张国明先生,现任公司独立董事。1962年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大学学历,2001年至今任上海诺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国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作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8、严锡忠先生,现任公司独立董事。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硕士,1997年至2001年任上海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至2007年任上海协力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2007年至今任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严锡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作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9、赵春光先生,现任公司独立董事。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会计学博士, 2012年1月至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教授;2004年至2011年12月 担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兼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 家。 赵春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作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0、张维欣先生,现任公司监事,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新创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1984年 至1994年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凌家村任职,曾任凌家村大队长、村主任、村党委 支部书记。1994年至2001年在华新镇人民政府任职,曾任政府贸办副主任。2002年 加入上海新朋实业有限公司,曾任行政人事部总监、政务总监。 张维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作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 的情形。 11、郑韶先生,现任公司监事。194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 学硕士。郑韶先生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思想史研究室副主任、财政金融室主任、 副研究员等。并兼任上海证券市场研究杂志社副主编,上海市体制改革研究所常务 副所长、研究员。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学术委副主任,上海市第十一届、十二届 人大代表。现任上海市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副主任。郑韶先生发表的合作著作有 《中国经济政策思想史》、《上海近代开发思想史》、《证券管理与违规违法》等, 并主持研究上海市府重大咨询课题10多项。 郑韶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作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 情形。 12、韦丽娜女士,现任公司职工监事,兼任公司人事行政总监、工会主席。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韦丽娜女士曾就职于上海宜鑫实业 有限公司、上海和兴产业塑胶有限公司,2008年5月起在本公司工作。 韦丽娜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65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 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 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