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7-02-1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和能力水平,一致认为其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经核查,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上述议案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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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明 先生 严锡忠 先生 赵春光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