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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春光)2017-04-21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2016年本人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了2016年度的相关会
议,谨慎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就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现将本人2016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6年度公司召开了三届21次至三届27次共7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
亲自出席。本人认为,2016年度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
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对本年度
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在认真审阅、严格核查的基
础上均表示赞成。本年度本人对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2、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6年度公司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本人出席1次年度股东大会
对会议的议案,本人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无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相关事项
进行认真了解和核查后,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主要有:
    (一)在2016年3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21次临时会议上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产品
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
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最高额度不超过2.40
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短期保本型银
行理财产品。
    (二)在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
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的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13,700
万元,全部为控股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
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关于公司续聘 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
格及专业履职能力,且在以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职,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文件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为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3、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新朋金属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
联董事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
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同意将该报告
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 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
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
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关于使用超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3,252.78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
    (三)在2016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6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四)在2016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27次临时会议上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变更依据真实、可靠。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
加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
的利益。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2016年度现场办公情况

    2016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专业委员会
会议等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办公,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及募集资
金投入项目进展情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
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上的相关内容,及时掌握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关注公司治理机构与经营管理情况。
    2016年,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情
况,以及对董事会决议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关联交易、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提名人选、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展等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特别关
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自身履职情况。
    2016年,我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
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在对议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自身学习情况。
    2016年,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积极参加
各类培训。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我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积极履行职责。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审议内审室提交
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委员会
每季度召开例会,审议公司内审室提交的各季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募集
资金等专项审计报告、订单履行情况专项审计、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理
财账户专项审计、ERP专项审计、公章及法人章使用情况专项审计、供应
商评审制度专项审计、应收账款专项审计等;核查季度内审计划的执行
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0日召开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审计机构关于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上海新朋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6年度未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同意以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2016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
会计报表为基础开展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17年4月19日与公司年审会计师召开见
面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会计师向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通报了2016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情况。2017年4月19日召开了审
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核;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


    五、其他工作

    1、2016年度我们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没有提议解雇会计师事务所
    3、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赵春光


                                            二 0 一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