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4-21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4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上海新朋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 4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认真审核,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对未来 12 个
月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估计,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4 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
机构。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担任本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工作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
真实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4 次会议审议。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全体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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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锡忠 先生 张国明 先生 赵春光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