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2017-04-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股份”、“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对新朋股份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宜进
行了审慎核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9]1317 号”《关于核准上海新
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7,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19.38 元,募集资金总额
145,350.0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6,990.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为
138,360.00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68,930.0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信会
师报字(2009)第 2478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实行专人审批,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1 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华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1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上海静安支行及保
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新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成,累计使
用募集资金 138,434.46 万元,包括使用募集资金 138,360.00 万元及募集资金产生
的利息收入 74.46 万元。公司节余募集资金余额为 0 元,尚节余募集资金利息收
入 11,239.18 万元,其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余额中以定期
存款或银行理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
财产品形式存
放的款项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华新支行 32743608010211603 96,230,263.48 95,000,000.00
厦门国际银行上海静安支行 3030111001730 16,161,550.44 15,800,000.00
合计 112,391,813.92 110,800,000.00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的效能,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
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11,239.18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实际余额为
准)。
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138,360.00 万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11,239.18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比例约为 8.12%。
四、使用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已全部实施完毕,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
司的流动资金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与股
东利益最大化。
五、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利息收入11,239.18万元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实际余额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本
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相抵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3、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11,239.18万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实际余额为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利
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00%,在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的范围内,该议案无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以及经营效率的提升,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实施完毕,本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的使用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本次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新朋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庆刚 尤墩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