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1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4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检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批准及实施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13,700万元,
全部为控股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续聘 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及专业履
职能力,且在以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及其他文件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全
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金属”)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新朋金属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
易遵守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违反诚信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实际情况。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号)、《公司章程》等文件要求,就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
公司的发展,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于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
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公司《2016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关于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本次募
集资金利息收入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
抵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3、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11,239.18 万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实际余额为准)。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全体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严锡忠 先生 张国明 先生 赵春光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