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6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
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监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13,700万元,全
部为控股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
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积至2017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监
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和净
资产不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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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锡忠 先生 张国明 先生 赵春光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