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2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南京金浦新兴产业股权
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
1、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新朋股份的产业布局,促使新朋股份产业经
营和资本运营达到良性互补,进一步提升新朋股份整体盈利能力,实现新朋股份持
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交易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规定中关于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从谨慎性角度考虑,关联董事宋琳先生已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南京金浦新潮创业投资
基金份额的议案
1、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新朋股份的产业布局,促使新朋股份产业经
营和资本运营达到良性互补,进一步提升新朋股份整体盈利能力,实现新朋股份持
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交易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规定中关于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从谨慎性角度考虑,关联董事宋琳先生已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办理有关本次投资基金所涉及的具体事项的
议案
1、公司本次授权宋琳先生办理对外投资具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关于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从谨慎性角度考虑,关联董事宋琳先生已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全体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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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锡忠 先生 张国明 先生 赵春光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