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7-2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20 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上海新朋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一、《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南京金浦新兴产业股
权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认
购南京金浦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
相关材料。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进一
步优化新朋股份的产业布局,促使新朋股份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达到良性互补,进
一步提升新朋股份整体盈利能力,实现新朋股份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交易
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南京金浦新潮创业投
资基金份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上海瀚娱动投资有限公司认
购南京金浦新潮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
材料。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进一步优
化新朋股份的产业布局,促使新朋股份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达到良性互补,进一步
提升新朋股份整体盈利能力,实现新朋股份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交易在各
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办理有关本次投资基金所涉及的具体事项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办理有关本次投资
基金所涉及的具体事项的议案》,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认
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本次授权宋琳先生办理对外投资具体事项
有利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全体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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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锡忠 先生 张国明 先生 赵春光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