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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06-0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司”)。                                    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业执照号为 310229000328847。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4307024Y。
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 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177
经 201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度 万元。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以总股本
30,000 万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
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15,000 万股,转增后
总股本增至 45,000 万股。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实施转增股本完毕,根据有关规
定,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5,000 万元。
经 201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
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在
授权期限和范围内,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190
万股。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毕该 190 万股回购股份注销手续,公司
注册资本变更为 44,810 万元。
2.02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 2.02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加工计算机网络集成柜、通信设备及部件 半导体研发和销售,生产加工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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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加工汽车零部 网络集成柜、通信设备及部件(仅限
件、复印机零件、电脑配件、汽摩配件、 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加工汽车零部
电动工具、冷冲、塑料模具、销售建筑装 件、复印机零件、电脑配件、汽摩配
潢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除专控)、 件、电动工具、冷冲、塑料模具、销
日用百货、木材、精密金属零件、复印机, 售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
机械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料(除专控)、日用百货、木材、精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 密金属零件、复印机,机械设备租赁,
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 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经营本企
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或禁止进出口的 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 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
的成员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或禁止进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
                                            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3.04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3.04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3.06 公 司 经 批 准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3.06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177 万股,
30,000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00 元。
经 201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以总股本
30,000 万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
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15,000 万股,转增后
总股本增至 45,000 万股。
经 201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
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在
授权期限和范围内,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190
万股。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



                                      2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毕该 190 万股回购股份注销手续,公司
总股
本减至 44,810 万股。
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3.10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3.10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或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东权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4.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4.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3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4.26 增加一款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49 第四款                            4.49 第四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62 第一款                            4.62 第一款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5.18 第(三)条                        5.18 第(三)条
对外担保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低于 对外担保权限: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
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内 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
的对外担保比例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 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


                                   4
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董事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会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除公司 力;董事会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做出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取得出席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外,还应当取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的同意。
6.05 第(六)条                          6.05 第(六)条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务负责人;                               裁、财务负责人、投资总监;

6.09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 6.09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投
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后聘任,协助总裁 资总监由总裁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决
工作。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的任期,由董 定后聘任,协助总裁工作。副总裁、
事会决议确定。                           财务负责人和投资总监的任期,由董
                                         事会决议确定。
7.02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7.02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产。本章程第 5.05 条关于董事的忠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 实义务和第 5.06 条(一)~(四)、
章程第 5.05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六)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
5.06 条(一)~(四)、(六)关于董事的 同时适用于监事。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12.07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12.07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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