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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1-26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编号:2020-06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0年11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9日以邮件
的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韦丽娜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
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材
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撤回相关申请材料,是鉴于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公司综合内外部因素,并与
中介机构等深入沟通和审慎分析的决策,不会对公司现有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
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终止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材料等相关事宜。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
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
协议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鉴于公司决定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
关申请材料,同意公司与战略投资者——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上海新
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书》,终止公司
与战略投资者于 2020 年 6 月 3 日签署的《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潮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引入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书》。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1. 激励对象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激励对象的范围一致。
    2. 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 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 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