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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0-12-15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6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0年12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9:15—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3人,代表股份285,016,51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1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80,163,30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7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69人,代表股份4,853,205股,占上市公


                                       1
司总股份的0.63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1人,代表股份4,853,705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69人,代表股份4,853,205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6371%。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了下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19,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9%;
    反对2,257,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0%;
    弃权33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1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85%;
    反对2,257,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097%;
    弃权33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9918%。


    2、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282,419,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9%;
    反对2,257,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0%;
    弃权33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1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85%;
    反对2,257,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097%;
    弃权33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9918%。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19,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9%;
    反对2,062,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38%;
    弃权53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1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85%;
    反对2,062,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5004%;
    弃权53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1.00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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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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