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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2-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叶彦菁律师、杜丽姗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 1698 号 5 楼会议室召
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
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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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
股份 280,163,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77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朋股份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
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69 名,代表股份 4,853,20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637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共 73 名,合计代表股份 285,016,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415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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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获得了参与表决
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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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叶彦菁




                                              杜丽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