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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项下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成就。
     2、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2月3日
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该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可能被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3日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7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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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永进                     王怀刚              程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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