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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9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5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2人,代表股份270,524,82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3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69,668,0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02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856,820股,占上市公司


                                       1
总股份的0.11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1,456,82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600,0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7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856,82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1113%。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了下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6%;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2%;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1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263%;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104%;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4.3633%。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6%;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2%;

                                    2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1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263%;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104%;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4.3633%。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6%;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2%;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1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263%;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104%;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4.3633%。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6%;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2%;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1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263%;

                                    3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104%;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4.3633%。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120,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07%;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2%;
    弃权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2780%;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104%;
    弃权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7%;
    反对446,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1%;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1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9815%;
    反对446,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6551%;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4.3633%。




                                    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7%;
    反对446,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1%;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1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9815%;
    反对446,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6551%;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4.3633%。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6%;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2%;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1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263%;
    反对403,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104%;
    弃权354,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4.36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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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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