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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7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视频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视频会议召开方式:通过腾讯会议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视频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
270,489,0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04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视频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
1,418,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38%。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19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1%;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0419%;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1%;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20.6690%。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19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1%;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84%。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0419%;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1%;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20.669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19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1%;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0419%;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1%;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20.669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19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1%;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0419%;

                                    3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1%;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20.669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176,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6%;
    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7.9843%;
    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467%;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20.669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908,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54%;
    反对28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3%;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0667%;
    反对2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0.2643%;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4
股东所持股份的20.669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923,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9%;
    反对27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2,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0.1244%;
    反对2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2066%;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20.669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19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1%;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9.0419%;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1%;
    弃权29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20.6690%。

                                    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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