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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新朋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叶彦菁、
张春燕律师采取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
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
华隆路 1698 号 5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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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视频
会议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鉴于
上海市正处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为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护股东、
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本次股东大会存在无法在公司会议室设
置现场会议的风险。如无法设置现场会议,为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股
东大会将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参加视频会议的股东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2 年 5 月 16 日,受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未能设置现场会议,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所
律师采取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日期、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关于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视频会议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视频会议股东的签名,以及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新朋股份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1 名,代表股份 270,489,06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5.0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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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 8 项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4.《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7.《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及
     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 8 项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 8 项审议事
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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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叶彦菁




                                                张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