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
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
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
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全体独立董事签字页)
(次页无正文,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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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进 王怀刚 程 博
202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