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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人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ST 人乐          公告编号:2020-061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集团总部大楼二层
第一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何浩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1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9,362,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096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44,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9,117,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41 %。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244,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244,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4)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5)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杨超律师、孟天行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一、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永和坊项目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09,349,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

   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1,7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25%;

   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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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09,349,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

   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1,7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25%;

   反对 12,5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杨超、孟天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四、 备查文件
    1、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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