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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纶科技: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2019-01-29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19 – 005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
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
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自
身实际经营情况,并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本
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
条件。

    二、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在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期次安排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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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在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预审无异议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后,面向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品种及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 3 年(含 3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
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5、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将不超过国务院或其他有权机构限
定的利率水平。如发行后涉及利率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公司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
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6、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公司债务及/
或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8、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以一期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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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上市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申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0、赎回、回售条款、调整利率条款
    本次发行是否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调整利率条款以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
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并在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11、公司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
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2、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届满 24 个月之日止。

    三、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
案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
条件,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
上市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备案、核准、
同意等手续;
    2、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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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
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价格、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各期发行金额及期限
安排、具体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安排股东优先配售、是否设置利率上调选择权、是
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方案、信用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上市
流通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聘请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
    4、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上
市流通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流通
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各类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和根据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批准的事项外,对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
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
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7、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外,根据发
行方案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还本付息、调整票面利率、债券回售等事宜;
    8、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9、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上市流通的其他相关事宜;
    10、本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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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后现金分红政策、相应的安排及董事会的说明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利润分配,切实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
具体约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
方式应优于股票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首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四)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
    (五)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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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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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
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详细论证后,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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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本次发行债券相关议案,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
优化债务结构、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
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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