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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纶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01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2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发布《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30 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30 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9:15 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3025 号创意大厦 13
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毅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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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 19 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
273,987,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779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273,568,07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2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419,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拟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等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896,9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1%;
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 1,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89,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526%;反对 8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70%;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851,9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7%;
反对 1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弃权 1,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4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796%;反对 1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01%;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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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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