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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3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
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权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及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行权条件相关指标时,公司选取了营业收入
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
设定合理、可测。对各激励对象而言,在明确业绩目标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
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
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
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业绩指标
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
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逐步实现,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牛秋芳                    程国强                     许明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