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内部审计制度》2022-04-28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境内外直属分支机构、
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孙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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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
绝、阻扰、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该负责人必
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掌握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审计部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会
计、审计或经营管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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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经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各项审计任务时,应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必须做
到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计对象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
皮,贻误工作,不得屈从他人意志,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应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
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
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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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部进行财务收支和经营审计时,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各类工程、服务及物资的采购;
(四)各项合同的签订;
(五)工程款项的支付;
(六)营销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开支;
(七)工程物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
(八)工程概预算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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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程造价、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
(十)销售价格的确定及执行;
(十一)税款的计提与缴纳。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董事会的安排,适时组织对以下内
容进行专项审计:
(一)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评估、论证,审计和评价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
(二)对各项目进行营销价格专项审计,评价价格政策的制订及执行;
(三)对各项目进行成本专项审计,评价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 东
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对工程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及各项目其他舞弊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
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
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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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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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
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
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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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对象提供的
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
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程序、方法、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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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
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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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三十八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裁办公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要求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
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有权暂时
予以封存;
(八)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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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人。
第四十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在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并列入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
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调相关部门给予
协助。
第四十四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
计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
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
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
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
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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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
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
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报
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
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
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
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
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归档。内部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五年,其
他内部审核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人。
第八章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
决定。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
整且富有建设性;如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处罚,则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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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决定,并做到事实清楚,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适
当。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
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做出决定所依
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审计部负
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
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
下发。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议给
予表扬和奖励;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非常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向董事会、总裁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保密
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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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内部审计
工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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