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纶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的说明,公司 2021
年实现的业绩增长指标未达到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
的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将对该行权期获授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49 名在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的 1,615.2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同时,公司本次注销 30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 732
万份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不予行权且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安排。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内部风
险报告制度,有利于控制交易风险。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的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
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
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牛秋芳 程国强 许明伟
朱宁 熊政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