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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纶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01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6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3 月 31 日(周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31 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 9:15 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
代产业园 5 栋 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廖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


                                        1
247,075,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443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242,134,7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14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4,940,90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预计担保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957,2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473%;反对
1,118,4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52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77.4406%;反对 1,118,4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594%;
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2,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874%;反对 84,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12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72,7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8.2874%;反对 84,9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126%;弃
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侯毅先生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6,990,7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56%;反对
84,9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4%;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72,7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2874%;反对 84,9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126%;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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