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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15-07-29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5-52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
《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4 年 7 月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
诉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所供应的管桩钢模质量不合格的诉讼事项,现将该事项
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中,本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 50 号)为原告方,
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吕导路东市段)为被告方。
诉讼发生原因系本公司认为被告方依据双方 2012 年 7 月 6 日签订的《产品订购
合同》(合同总金额 15,047,825 元)向本公司供应的管桩钢模质量和技术指标不
符合合同约定,故要求解除原合同并由被告方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货款
10,000,000 元。
       上海市奉贤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立案受理了本公司诉江苏鸿业重工
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和 2015 年 6 月 4 日开
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审理期间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钢模进行了质量鉴
定。

       二、判决(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收到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 1940 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件作出了一审判
决,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 2012 年 7 月 6 日原告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业
重工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20120706-1#、
20120706-2#、20120706-3#);
       2、被告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柘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5-52

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付的货款 10,000,000 元;
    3、被告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原告上海柘中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自提涉案钢模 594 根。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司法鉴定费 483,300 元,均由
被告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此案件后续进展时间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
暂不对此案涉及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根据相关
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奉民二(商)
初字第 1940 号]。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