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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关于公司问询函的答复2016-08-18  

						                 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问询函的答复

                                                   信会师函字[2016]第 146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16 年 8 月 11 日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
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37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报告如下:(以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事项 6
    请说明公司对该项投资的会计处理,该项投资对公司 2015 年、2016 年一季
度、2016 年半年度及 2016 年全年的财务影响,并说明公司确认该项投资最终损
失金额为 16 万元的合规性。请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事项背景
    2015 年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
“中融-柘中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资金预计叁亿元人民
币,其中优先受益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贰亿元,一般受益人上海柘
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壹亿元。信托计划期限为一年。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投资 163,309,866.16 元,该信托资产净值市值
294,963,620.14 元;
    2016 年 7 月公司向信托计划管理人申请清算,该信托最终损失金额
-160,024.65 元。其中信托计划投资价值变动为-80,160,024.65 元,公司实际控制
人陆仁军承担 80,000,000.00 元资金支付义务。


(二)会计处理
    1、2015 年会计处理:
    根据信托协议及受益人大会的约定,该信托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此柘中股份对该信托只
能实施重大影响,未能达到控制,不满足合并条件。结合企业持有该信托资产的
目的并不是为了近期出售,亦不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由此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
另该信托计划可收回金额无法确定,亦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故我们认为计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合理的。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公司每年于会计期末对相关资产的减值情
况进行分析评估,2015 年期末公司账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成
本,公司对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融-柘中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
下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认为该下跌是暂时性,不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
值的严重下降,故根据公司会计政策,无需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由此,公司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体分录如下:
    1、初始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金         163,309,866.16
         贷:银行存款                      163,309,866.16


    2、期末公允价值调整
    借:其他综合收益                             68,346,246.02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8,346,246.02


    3、确认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251,936.9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251,936.90


    公司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编制年报时,考虑其流动性,将其从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列报至其他流动资产。


    2、2016 年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际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
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由此,该信托计划投资
价 值 变 动 -80,160,024.65 元 应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中 , 实 际 控 制 人 陆 仁 军 承 担
80,000,000.00 元资金支付义务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
本公积)。其会计处理如下:
    1、投资价值变动-80,160,024.65 元,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80,160,024.6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其他综合收益) 80,160,024.65
2、陆仁军承担 80,000,000.00 元资金支付义务,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00
    贷:资本公积   80,000,000.00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