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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9-02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6-39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
《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4 年 7 月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
诉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所供应的管桩钢模质量不合格的诉讼事项,并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和 2015 年 11 月 21 日在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书》后披露了该诉讼事项的进展
情况。上述具体情况请查阅公司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收到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的
终审判决后,于 2016 年 1 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立案审查,并于日前向公司送达了关于案件裁定结
果的《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 223 号]。

       二、最新裁定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 223 号]裁定结果如下:
    “柘中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是解除其与鸿业公司签订的三份涉案《产品
订购合同》,理由是鸿业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法使用。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其应当举证证明鸿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
约行为致使系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尽管柘中公司提交的上海市质量监
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出的测试报告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
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均表明,涉案产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的问题,但柘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明证明上述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修理、更换等
方式补救,且已达到影响系争合同目的实现的程度。因此,柘中公司请求解除合
同、返还定作款的依据并不充分,相关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
当。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6-39

    需要指出的是,柘中公司主张质量瑕疵需要实际测量和经过实际使用方能发
现,对此,应当综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标的物种类与数量、使用情况、瑕疵
的性质、检验难易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柘中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间。二审
认为柘中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涉案产品的质量符合约定,
其依据并不充分。对于定作物存在的产品质量瑕疵,柘中公司作为定作人仍可以
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质量瑕疵的性质、严重程度等
因素,要求承揽人承担相应的修理、重作、减少价款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亦无
影响。公司将视情况另行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相
应的修理、重作、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责任,保护公司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申 223 号]。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