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中股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第223号中小板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回复2017-05-06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第223号中小板问询函
相关事项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17]第ZA33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6 年度的合
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同时我们也接受委托,对公司 2016 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相关资料,我们的责任
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审计(核),并已出具了相应的
审计(核)报告。
根据贵所对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223 号要求,我们对
公司 2016 年度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发表意见如下:(以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元)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账册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蒋陆峰、管金强、仰欢贤其
他应收款分别为 122.23 万元、111.57 万元、50 万元。应收关联方上海奉贤燃机发电有限公
司 38.37 万元。
一、对蒋陆峰、管金强、仰欢贤等股东其他应收款事项的意见:
蒋陆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实际控制人陆仁军系父子关系,蒋陆峰担任公司全资
子公司上海柘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中电气)的总经理,同时负责柘中电气的生产销
售,因此在正常的配电设备项目销售过程中会形成一定金额的项目备用金。
管金强、仰欢贤系持有公司 5%以下的小股东,同时也负责公司的一定的配电设备销售
项目,因此在正常的销售项目过程中同样会形成一定的项目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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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相关规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1、 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 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3、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
4、 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5、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监会机
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尽管上述条款没有明确诸如备用金的属性,且没有对持股 5%以下小股东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我们在柘中股份 2016 年的年报审计过程中,参照第 5 条的相关规定,将应收股东的备
用金性质的其他应收款列示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在上述判断中,我们仅仅考虑了蒋陆峰、管金强、仰欢贤的股东身份,而未考虑他们的
员工身份,判断性质过于谨慎。经我们进一步核查,上述应收款主要是其所负责销售项目的
备用金性质,系在其为上市公司负责销售合同过程中由于业务需要而形成的,具有真正意义
上的商业实质,并非完全没有商业实质的纯粹的资金占用,将其纳入经营性资金占用更为合
理。
上述备用金对应的主要销售项目如下:
人员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15027 北京地铁 8 号线三期南延工程 12KV 2,370.00
蒋陆峰 15028 北京地铁 8 号线三期南延工程 400V 3,518.00
16103 中国尊大厦 6,339.00
16029 上海轨道交通 5 号线南延伸工程 612.00
仰欢贤
16055 上海轨道交通 9 号线三期东延伸工程 1,287.00
16138 汇郡大厦成山路项目 218.00
16154 上海前滩企业天地二期 1,087.00
16176-03 上海电力公司 129.00
管金强
16189 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190.00
16208 上海金都集团 450.00
17016 上海电力公司 1,1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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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 2016 年度尚未确认收入,为了保证项目正常开展,项目负责人需预支一定金
额的备用金,用于项目正常运转。
2、经核查,为避免形成任何形式的资金占用,柘中股份相关股东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将上述备用金全额归还。
二、对关联方上海奉贤燃机发电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事项的意见:
应收关联方上海奉贤燃机发电有限公司 38.37 万元,系原上海柘中(集团)有限公司 2009
年形成的往来款余额,公司于 2014 年对原上海柘中(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时已全额计
提坏账准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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