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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7-27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7-38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公
司前期从子公司上海柘中建设有限公司收回的超募资金及其收益共计约 6202.46
万元存储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决议请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现将账户开立及协议签
订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18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1 日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1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6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089.9
68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560.0315 万元,根据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计划募集资金为 30,615.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34,945.0315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0)第 10035 号验资报告,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截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6288.35 万元,全部为超募资金。
    二、此前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存放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订了《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分别存放在公司
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截至目前,相关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7-38

三、本次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甲方)本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
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
0069037018800019120,截止2017年6月16日,专户余额62024584.56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进行现金管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力、张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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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原件。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