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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12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7-43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7 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化工区奉贤分区苍工路 368 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陆仁军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部分董、监、
 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8,654,0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6922%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8,653,8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
     2、网络投票情况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7-4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奉浦大道18号厂区征收补偿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653,8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
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反对20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
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7-43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