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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6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的决定》以及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文                                           拟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票的公司债券;
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转让或者注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议决议。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通过公开交易形式购回;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中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可以由总经         公司董事中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可以由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资产抵押、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删除本条,章程后续条款编号相应变更。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
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