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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22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0-22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2、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化工区奉贤分区苍工路 368 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陆仁军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部分董事、
 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1,184,9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361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1,159,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304   %。
     2、网络投票情况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0-2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2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序                                 同意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表决
             议案名称                           比例(%)
号                                 票数                      票数    (%)    票数    (%)       结果
     《关于2019年董事会报
                             321,159,756 99.9922    25,000 0.0078 200        0.0001               通过
一、 告的议案》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关于2019年监事会报
                                321,159,756     99.9922     25,000   0.0078   200     0.0001      通过
       告的议案》
二、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关于2019年财务决算
                                321,159,756     99.9922     25,000   0.0078   200     0.0001      通过
       报告的议案》
三、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
                                321,159,756     99.9922     25,000   0.0078   200     0.0001      通过
       及摘要的议案》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四、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132 %;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2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1047%。
         《关于2019年年度利润
                                321,159,756     99.9922     25,000   0.0078   200     0.0001      通过
       分配预案的议案》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五、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132 %;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2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1047%。
       《关于续聘审计师事务
六、                            321,159,756     99.9922     25,000   0.0078   200     0.0001      通过
       所的议案》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0-22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132 %;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2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1047%。
         《2019年度董事、监事
                                321,159,756   99.9922     25,000   0.0078   200     0.0001      通过
       及高管薪酬方案》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132 %;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2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1047%。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
                                321,159,756   99.9922     25,000   0.0078   200     0.0001      通过
       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200 股。
八、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132 %;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2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1047%。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
       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