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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4-20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
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七)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与其内幕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
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四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处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应当及时补充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公
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