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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章程修正案2021-08-11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目前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文                                                 拟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