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讯:【北讯集团】2021第二次临股法律意见书 12021-06-1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 A0369号
致: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北
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讯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北讯集团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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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北讯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
集。2021年5月25日,北讯集团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9日下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
经查验,北讯集团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讯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讯集团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北讯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北讯集团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数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52人,
代表股份49,222,328股,占北讯集团股份总数的4.527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有北讯集团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讯集团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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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北讯集团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5,708,628股,反对3,513,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61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北讯集团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北讯集团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讯集团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讯集团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讯集团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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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月鹏
许桓铭
202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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